用法律来应对灾难与变化:民以食为天
—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手记(三)
24日下午,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,我从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的角度提出了严厉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。
我提出,首先,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,尤其是在发生了“三鹿奶粉”事件以后,国际上的负面影响很严重,台湾的民进党也把它作为了政治工具。在此之前,实际上食品安全事件也是屡次发生。现在老百姓什么都不敢吃,几乎想不出还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。俗话说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,食品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,因此要把“民以食为天”作为修订法律的重要指导思想,只有充分意识到其严峻性、重要性,对法律的修订才会引起更高的重视。
其次,我赞成要“乱世用重典”。目前的法律从抓“稳、准”方面来讲很不错,但是处罚太轻。比如草案第83条规定,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,只是“责令立即改正,给予警告”,而不进行相应的处罚。对于拒不改正的,才罚两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这样的处罚太轻了。处罚太轻是不起作用的。包括现在的污染问题,也存在这样的问题。因为污染的成本要比治理的成本低很多,所以,企业宁愿先污染再治理。像这样的企业,一定要严加惩罚。让它“头破血流,倾家荡产”。国外有“黑名单”制度,使这样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永久退出本行业。比如法律中对于检验人员的处罚是十年之内不得进入该行业,但是我认为,应该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。草案中绝大多数的条款规定的处罚太轻,建议加大力度。现在的草案和《刑法》是配套进行处罚的,有的规定刑法中没有,或者是本身处罚得很轻,所以这里也没有办法加重,因此建议刑法也做相应的修改,要加大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
第三,第53条规定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、配送。”,我认为非常必要。关于连锁经营、配送的问题,一家犯错,整个都要停业,如果违反法律,其代价应该比小规模的企业重得多。
第四,法律如何体现权、责、罚的统一问题。现在的草案中没有提到更多生产阶段管理者的责任,比如第4条规定,卫生部门具有协调的职责,质监、工商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,但是对于农业部门、林业部门、工业部门在法律中规定的职责体现得不够。我分管过卫生工作,卫生部门在省以下是难以真正负责“协调”工作的,工商等部门都是垂直管理的,干部也是垂直任命的,卫生部门事实上没有相应的权力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管理。比如养鱼、养螃蟹,每一个环节都要添加大量的东西,这个就很难管理,是农业部门管还是卫生部门管?如果卫生局没有吊销他们执照的权力,根本就不会有人惧怕。因此农业部门、林业部门应该在生产阶段加以管理。
第五,这部法律很重要,能不能在法律表决之前,把三次审议稿再一次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,更多地听听老百姓的意见。总的来赞成这次对法律条文的修改,最大的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不够。